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阳人社发〔2020〕150号)文件规定,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力脱贫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征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就业的岗位。对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已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适用于本通知中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类: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第二类: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第三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第四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认定范围和程序参考附件1。
三、公益性岗位期限和待遇
第一、二、三类公益性岗位:
1、用人单位应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3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2、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人社部门给予补贴,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类乡村公益性岗位:
1、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2、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人社部门给予补贴。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益性岗位申报
(一)有拟设立第一、二、三类公益性岗位的有关单位,请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提交《江城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有拟设立第四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村委会,请报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提交《江城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再根据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及就业工作重点,确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具体安排并反馈申报单位。
五、聘用程序
(一)公告。公益性岗位信息由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收集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报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省脱贫人口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用人单位报名,提交报名表(附件4/附件5)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第一、二、三类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选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第四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对报名人选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对符合条件但未能拟聘人员形成排序机制,下一批次优先安置。
(四)公示。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送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审定后,由用人单位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报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的,用人单位应于人员退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备。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其它事项
1、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对发现用人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获取相关补贴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村(居)“两委”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00276、3103858
联系地址:新江北路347号江城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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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24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小今)